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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欧亿体育官方网站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欧亿体育官方网站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 提高校党委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云发〔2011〕13号)、《云南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云办发〔2014〕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党委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校党委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二)立党为公、办学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学校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校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四条  校党委由全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委员名额为7-11人,具体名额由上级党委根据需要设定。

校党委设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校长是党员的,应当任副书记。

第五条  党委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

因调离学校、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党委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党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党委委员的,应当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六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体决定分工履行职责。

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担任校长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专职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在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党委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其他党委委员按分工在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学校纪检、组织、宣传等工作。

学校实行党委委员联系各党总支制度,党委委员应加强对联系党总支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委各工作部门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工作规则做好各自工作。

 

第三章 校党委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校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并按照《欧亿体育官方网站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校党委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党委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

第十一条  校党委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十二条  校党委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实行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校党委会每年按规定向上级专题报告党建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廉,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述廉。

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校党委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十五条  校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校党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听取下级党组织意见。

第十六条  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

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党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九条  学校院(系)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机制,院(系)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支持院(系)院长(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议事决策及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党委会是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必要时,党委书记可以召开书记碰头会,对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听取意见,统一思想,但书记碰头会不得替代党委会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行政实行协调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一召开一次例会,总结、协商、安排部署学校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是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各工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由其自行组织,确需以校党委名义组织召开的,参照《欧亿体育官方网站行政规则》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党委会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授权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列席会议,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机关的重要决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贯彻执行的决定和意见;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行政部门下达的重要任务。

(二)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保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及共青团、工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老干部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领导班子建设、人才培养及引进方案等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和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核奖励等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上的重要问题。审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结构优化。

(六)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计划,招生和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大额项目、重大财经事项和重大资产管理处置、重大项目安排等问题。

(八)讨论决定预算外单项支出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开支项目。

(九)讨论决定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社会服务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一)审定党委工作报告和讨论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的重要事项;制定落实学校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十二)审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作出的决定、指示。

(十三)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十四)审定学校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十五)其他应由党委会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凡属党委会议事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不得以领导小组会代替党委会决策。

第二十九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或由校领导提出,也可由党委职能部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报党委书记审定。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予讨论后列入议题。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政办根据会议决定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校领导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直接报党委书记审定;各部门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提请党委书记审定。

第三十一条  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应经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如意见尚未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第三十二条  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内容应当包括议题来源和依据、问题性质、调研过程、方案及其选择理由、资金来源、效益评估等,相关材料应当作为附件供与会人员参阅。

第三十三条  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提请部门至迟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完成议题审批程序,提交党政办汇总;党政办提前1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和相关资料送与会人员传阅。

涉及干部人事、案件审查等保密议题的,相关材料由专职部门负责,会后由党政办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会议指定的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对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坚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实行一事一议,其程序为:提出议题的部门汇报人或分管校领导简要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列席人员作补充说明;与会委员按照排名顺序由后向前依次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委员意见并作出会议决议。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一般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干部任免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并形成党委会决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三十七条  党委会由党政办安排专职人员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定。

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存档备查。党委会委员可以查阅会议记录,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政办主任批准。

第三十八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随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选拨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碰头会议进行酝酿。书记碰头会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委会委员参加。

第四十一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或行政分管领导按分工组织实施,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党委书记。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或修改党委会的决定,须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党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

第四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的事项涉及参加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具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该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纪律,个人对决议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由党政办跟踪督查,确保决策落实;党政办应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四十六条  校党委公文办理按照本章规定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欧亿体育官方网站行政工作规则》第五章规定,由校党政办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校党委文件(含校党委授权的校党政办文件)主要有校党字、校党函、校党办发、校党办函等形式。

第四十八条  以校党委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和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以校党委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联发的文件,由书记、校长联合签发;以校党办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分管党政办的校领导签发。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上报校党委的请示、报告,校党政办应及时处理,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校党委领导审批时,对报告可作批示、圈阅;对具体请示事项,应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十条  校党委工作部门在职能工作范围内,可以在校内以本部门名义发文,如确需以党委名义或党政办名义发文的,必须按照发文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稿,应由校党政办进行前置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校党委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学习由书记主持,集中学习每年不得少于规定次数,每次集中学习要围绕一至二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认真研讨。

第五十三条  校党委及其委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五十四条  校党委及其委员应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推动形成党风正、校风清、学风好的校园生态。

第五十五条  校党委应及其委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管好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五十六条  校党委及其委员应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减少事务性活动。除书记、校长主持召开研究部署全校重要工作的会议外,校党委其他委员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要求分管领导参加。

第五十七条  校党委应建立健全定期调研和直接联系、服务师生制度,党委委员每年深入基层及分工联系单位开展调研和指导工作不少于2次,调研中应充分了解基层情况及听取意见、建议。

 

第八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五十八条  校党委应向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纪委和校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党委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党员代表列席党委会。

第五十九条  校党委定期考核下一级党组织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具体考核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牵头,校纪律检查机关、校党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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